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一节 搜 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调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一节 搜 查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调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