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将《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解除情况应当告知被冻结财产的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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