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四十条

已被冻结的财产可以轮候冻结,不得重复冻结。轮候冻结的,监察机关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予以通知。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冻结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冻结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冻结的顺位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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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