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照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派出。
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领导。
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再派出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