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节 查询、冻结
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