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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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