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抄录、复制、拍照,要求相关单位在有关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