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九节 留 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新发现的罪行具有本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但是,此前已经根据本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的,不得再次适用该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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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