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九节 留 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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