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九节 留 置第一百二十八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