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九节 留 置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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