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九节 留 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能逃跑、自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行为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意图的;

(四)其他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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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