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机关领导。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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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