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八节 管 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管护人员进行谈话、讯问。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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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