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八节 管 护第一百一十七条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管护人员进行谈话、讯问。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