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八节 管 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