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八节 管 护第一百一十五条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