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八节 管 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被留置人员,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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