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一十条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可以将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不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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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