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七条
被责令候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批准。
在同一直辖市、设区的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本条第一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往返居住地与工作地、处理重要家庭事务或者参加重要公务、商务活动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七节 责令候查
被责令候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批准。
在同一直辖市、设区的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本条第一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往返居住地与工作地、处理重要家庭事务或者参加重要公务、商务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