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五条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责令候查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责令候查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责令候查通知书》上签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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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