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