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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