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