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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