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