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