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