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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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