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