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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