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