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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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