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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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