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