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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