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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