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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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