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