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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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