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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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