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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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