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