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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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