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