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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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