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三十二条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