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三十一条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