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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