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