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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