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