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二十四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