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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