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二)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二)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