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