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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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