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