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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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