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十八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