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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