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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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