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十六条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