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十四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