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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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