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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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