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十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