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