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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