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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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