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五条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