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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