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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